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备案事项的特别提示

2024-07-26 17:20 xuanchuanbu 次阅读

各律师事务所:

特别提示,如相关律师事务所有办理证券法律业务的情况,请及时在证监会网站备案,并及时完成执业信息报送工作。

根据《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监管规定,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办理备案。此外,天津市证监局已发布通知,要求已备案的律师事务所在7月31日前,完成上半年执业信息报送。

对于从事证券法律业务且未按监管要求办理备案、报送执业情况的律师事务所,监管机构可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措施,情节严重的还可能处以罚款等处罚。

相关监管政策对证券法律业务做了界定,除了为公司上市、上市公司合并、分立及分拆、上市公司收购、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提供法律服务以外,为上市公司和新三板公司的股东大会提供见证法律服务、为公司(企业)债券的发行及交易、转让提供法律服务等也属于证券法律业务,需要办理备案。

一、备案类型

(一)首次备案。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首次备案。

(二)重大事项备案。已完成首次备案的律师事务所,在发生《备案规定》第十六条所列重大事项时,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重大事项备案。

(三)年度备案。已完成首次备案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于次年起每年4月30日前提交年度备案材料,尽早完成年度备案工作。未进行首次备案的律师事务所,无需进行年度备案。

(四)重新首次备案。连续一个自然年度未从事证券法律业务,适用豁免重大备案和年度备案的律师事务所,以及未按照要求按时完成年度备案的律师事务所,再次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重新进行首次备案。未再次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无需进行重新首次备案。

如已完成首次备案的律师事务所因合并、分立注销的,或者因自行决定解散等原因终止展业的,应当在被批准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报告有关情况。

二、备案流程

(一)系统注册

律师事务所需要在证监会政务服务平台(https://neris.csrc.gov.cn/)首页“组织机构注册”栏目注册账号,成为政务服务平台用户。注册账户时,组织机构类型选择“合伙企业”。律师事务所由总所负责注册账号,且只能注册一个账号,统一负责。

(二)材料报送

律师事务所应指定律师专门负责备案工作,认真学习《备案规定》等规定内容,严格按照要求准备备案材料。律师事务所仅需要通过政务服务平台的统一备案系统报送备案材料,无需再向证监会和司法部报送纸质等其他形式的备案材料。

(三)审核与补正

律师事务所报送备案材料后,证监会将按照备案报送顺序审查律师事务所报送的备案材料是否完备以及是否符合规定。

律师事务所报送的备案材料不完备或者不符合规定的,证监会在律师事务所报送备案材料 10 个工作日内,通过统一备案系统一次性告知律师事务所补正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及时补正。

(四)备案公示

律师事务所报送的备案材料完备的,证监会自收齐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律师事务所可以通过统一备案系统查询备案状态。证监会将定期在官网“主动公开目录”中“律师事务所”栏目公示通过备案的律师事务所名单。有关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其他备案和监管事宜,也将在此栏目公布。



天津市律师协会证券专业委员会

2024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