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法须自觉 守法方自由

2018-05-21 13:56 吕正声 湖南省律师协会 次阅读

日前,湖南律师杨某某因涉嫌发表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以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扰乱法庭秩序、发表恶意诽谤他人的言论,且情节严重,被当地司法行政部门告知,拟依法给予其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遵守宪法和法律是公民的基本义务。法治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人们普遍信赖法律、依法办事。律师伴随法治社会而生,理应自觉尊崇法律,带头遵守法律,引领社会风尚。杨某某作为法律工作者,其涉嫌违法行为由来已久、变本加厉,他不是于法无知,而是对法无畏。对那些懂法不信法、公然不守法的律师,就应该坚决依法令其“下课”。

子曰:“从心所欲不逾矩”。只有不逾矩,方能从心所欲。律师行业不是不受任何监督的自由王国,律师也不是不受任何约束的自由职业者。对律师职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是国际通行的做法。西方发达国家经过长期发展,已经形成了一套完整严密的律师职业道德规范、执业责任准则和监督管理体系,任何违规违纪行为都要受到相应的惩戒,在这方面比我国要求更高、管得更严,并非毫无限制的享有自由权。

  过去有的律师热衷于游走法律边缘,鼓动群众信“访”不信“法”,利用媒体煽动舆论,绑架民意,施压审判;有的伪造证据,骗取证据,办关系案,办金钱案;有的为胜诉不择手段,为出名费尽心机,翻跟斗、“下战书”,标新立异,哗众取宠,诽谤攻讦他人,标榜抬高自己,无所不用其极,践踏法律红线,丧失道德底线,完全背离了法治精神,对律师的职业形象和执业环境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对那些“害群之马”,如果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听之任之,久而久之,让违法者得利,使守法者寒心,必将带来“破窗效应”,“劣币驱逐良币”,对法治建设带来破坏,动摇司法的公信力。

  在严格管理的同时,也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畅通申诉复议等渠道,完善纠错救济机制,探索给予犯错律师改过自新的机会。要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支持律师大胆依法履职,共同守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文字丨吕正声

文章来源|湖南省律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