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清朝光绪年间,浙江定海的王光祖等人在宁波创办亨得利表店,后在上海、杭州、南京、济南等地开设亨得利钟表店。1918年,王光祖之子王行龙来津创办天津亨得利,1921年1月经工商正式登记,企业名称为“亨得利钟表眼镜分行”,经历史变革,于1980年更名为“天津市亨得利钟表眼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得利公司)营业至今,经营范围包括钟表眼镜销售、钟表维修等。1993年,国内贸易部向亨得利公司颁发“中华老字号”证书。“亨得利”是历史悠久的“中华老字号”,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品牌美誉度。2023年,天津市和平区滨江道上的亨得利钟表眼镜有限公司发现,在距离其门店仅几百米处,新开了一家名为“享得利名钟表维修”的店铺。“亨”与“享”一字之差,字形相近、经营范围相同,这让亨得利公司方面认为对方存在故意误导消费者的嫌疑,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工作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多次实地走访大量取证,及时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固定了本案被告进行不正当竞争的重要证据材料。同时,为证明“亨得利”知名度的有关事实,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查阅大量历史资料与书籍,通过自天津市档案馆复制的“天津市人民政府工商局企业登记证”“公私合营申请书”等材料,以及《中华老字号》《天津老字号·中》《天津·金街》等书籍,向法院详实地展示了“亨得利”这一老字号的历史沿革和“亨得利”老字号迄今依然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较高的知名度,在天津市地域范围内相关公众的认知中,仍会将该老字号所承载的商誉、美誉度与其早年经营者及该老字号的承继者原告相联系。“亨得利”字号具有识别商品、服务来源的作用,经过长期使用和历史沉淀,已经形成较为丰厚的品牌价值,并与其经营者形成了较为稳定的对应关系,应当得到肯定并获得相应的保护。
案例分析
本案被告辩称其字号为“享得利名”四个字,其是“按照中文起名习惯所起的由动宾结构组成的词组,其中‘享得’系动词,‘利名’系名词作宾语,指一种普罗大众的追求,希望能够名利双收并且享受得了。‘享得利名’与‘亨得利’不仅字数不同,而且文字构成、整体呼叫和含义均截然不同,不应判定为近似”。对此,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认为被告并未将“享得利名”单独或突出使用,而是将“享得利”与“名钟表维修”组合,“名”作为形容词,与“钟表维修”组成具有实际含义的“名钟表维修”一词,且根据原告公证保全的证据可以看出,被告在其经营场所悬挂的“名表维修中心”招牌中“名”即作为形容词使用,在该情境下,其使用方式会误导消费者将“享得利”作为其企业字号、将“名钟表维修”作为其经营内容进行理解;被告主观上有承袭“亨得利”老字号商誉的不当意图,客观上容易使消费者对其起源、历史与“亨得利”字号之间的关系产生误认,进而使其取得竞争上的优势,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最终,和平区人民法院采纳了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的代理意见,最终法院认定,被告公司作为同地区同行业的经营者,未尽到合理的避让义务,在成立时将包含“享得利”在内的“享得利名钟表维修”作为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并使用在其店铺招牌之上,在该使用场景下相关公众容易将“享得利”当作其字号、将“名钟表维修”当作其服务内容,进而因“享得利”与“亨得利”的高度近似,产生该公司及所经营的店铺与亨得利公司之间存在特定联系的错误认识从而导致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公司系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而未经依法清算,其唯一股东已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作出承诺,应就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责任。2024年11月,天津一中院终审判决被告公司唯一股东赔偿亨得利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
津公网安备12010402002066
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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