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期遭“裁” 心难安?调解助力护权益
——王某孕期被裁调解案
【案情回顾】
2024年3月,武清区职工王某(化名)在某企业管理公司任职期间,工作表现良好。然而自确认怀孕后,公司以“岗位职能调整”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此举让处于孕期的王某陷入焦虑,不仅失去经济来源,孕期医疗、生育保障也面临中断。王某认为公司行为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遂向武清区妇女联合会(以下简称“区妇联”)寻求帮助,希望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区妇联接到诉求后,立即安排律师协助王某提交仲裁申请,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补发工资损失、赔付生育津贴及医疗费用等,合计金额5万元。
调解准备阶段,区妇联选派律师梳理关键证据,逐一核实劳动合同、孕检诊断证明、公司解除通知等材料,明确“公司违法解除孕期女职工劳动关系”的核心事实,为调解奠定法律基础。调解过程中,双方围绕赔偿金额、支付时限存在分歧,工作人员灵活采用“背对背沟通”“面对面协商”相结合的方式,一方面向公司释明孕期女职工权益保护的法律强制性规定,分析违法解除的法律风险;另一方面倾听王某的实际需求,平衡其孕期经济保障与维权效率。
最终,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公司承认解除行为违法,当场向王某赔礼道歉;一次性支付王某赔偿金3万元,覆盖工资损失、孕期医疗补助等核心诉求;双方劳动关系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依法解除。仲裁委同步出具《仲裁调解书》,为协议履行上了“保险”,同时高效化解了矛盾争议。
【典型意义】
当前就业市场竞争加剧,部分企业为压缩用工成本,对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采取“调岗降薪”“单方解约”等违法手段,女性特殊时期权益保护成为社会关注焦点。本案通过“妇联+仲裁委”协同联动、创新调解模式,为破解“女性孕期权益保护困局”提供了可复制的实践经验。
从法律适用来看,本案明确援引两大核心条款:一是《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直接界定公司行为的违法性;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八十七条,明确 “孕期女职工不得被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若违法解除需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为案件调解提供刚性法律依据,也向社会传递 “孕期权益不可侵犯” 的法律底线。
本案的核心创新点在于“违法纠正+损害赔偿+关系解除+制度完善”的一揽子调解模式:既通过“赔礼道歉+赔偿金”直接修复对王某的权益损害,又尊重双方意愿依法解除劳动关系(避免后续用工矛盾),同时督促公司完善内部用工制度,建立“女职工特殊时期权益保护流程”,实现“解决一案、规范一企”的效果。对王某而言,3万元赔偿金及时缓解了孕期经济压力,避免了“维权跑断腿”的困境;对公司而言,为其提供关键的“风险管控”和“成本锁定”机会。
从部门联动成效看,区妇联发挥“维权前端枢纽”作用,快速对接专业法律资源;仲裁委依托程序权威性,让调解结果具备强制力,二者形成“诉求响应—法律支撑—结果落地”的闭环,最终平衡劳动者权益与企业经营成本,实现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公平正义的双赢。当前就业市场竞争加剧,部分企业为压缩用工成本,对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采取“调岗降薪”“单方解约”等违法手段,女性特殊时期权益保护成为社会关注焦点。本案通过“妇联+仲裁委”协同联动、创新调解模式,为破解“女性孕期权益保护困局”提供了可复制的实践经验。
从法律适用来看,本案明确援引两大核心条款:一是《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直接界定公司行为的违法性;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八十七条,明确 “孕期女职工不得被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若违法解除需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为案件调解提供刚性法律依据,也向社会传递 “孕期权益不可侵犯” 的法律底线。
本案的核心创新点在于“违法纠正+损害赔偿+关系解除+制度完善”的一揽子调解模式:既通过“赔礼道歉+赔偿金”直接修复对王某的权益损害,又尊重双方意愿依法解除劳动关系(避免后续用工矛盾),同时督促公司完善内部用工制度,建立“女职工特殊时期权益保护流程”,实现“解决一案、规范一企”的效果。对王某而言,3万元赔偿金及时缓解了孕期经济压力,避免了“维权跑断腿”的困境;对公司而言,为其提供关键的“风险管控”和“成本锁定”机会。
从部门联动成效看,区妇联发挥“维权前端枢纽”作用,快速对接专业法律资源;仲裁委依托程序权威性,让调解结果具备强制力,二者形成“诉求响应—法律支撑—结果落地”的闭环,最终平衡劳动者权益与企业经营成本,实现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公平正义的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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