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外法律业务蓬勃发展的当下,专业的国际商事仲裁知识与技能显得尤为重要。近日,由天津市律师协会携手天津仲裁委员会、天津进出口商会、天津市归国华侨联合会共同主办的“国际商事仲裁理论与实务”系列课程第二至四期,在天津市律师协会报告厅精彩开讲,吸引了全市涉外律师、仲裁员及企业法务代表积极参与,现场气氛热烈非凡。
第二期:合同内容深度剖

上海凯曼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晓山从合同条文的分类体系出发,为与会人员系统梳理了英国法下条件条文、保证条文与中间条文的区别以及违约救济效果。以经典案例Hong Kong Fir Shipping Co Ltd v Kawasaki Kisen Kaisha Ltd[1962]2Q.B.26为切入点,详细阐释了中间条文的认定标准和制度优势。对于默示条文,陈晓山结合The Moorcock(1889)、BP Refinery v Shire of Hastings(1978)等经典案例,深入讲解了事实默示的五项条件及“好事第三人”考验法。这为与会人员在实际操作中填补合同漏洞、完善条款设计提供了极具价值的指引。
第三期:合约解释全面解读

河北工业大学法学教授石小娟主讲“合约的解释”课程。她从比较法的独特视角出发,系统阐释了英国法下合同解释的发展脉络。课程以传统“四角规则”为起点,深入剖析了Investors Compensation Scheme Ltd v West Bromwich Building Society[1998]案确立的语境解释范式,还介绍了Arnold v Britton[2015]案及Wood v Capita Insurance Services Ltd[2017]案对文本主义与语境主义的平衡与回调,将合同解释定性为“统一练习”。同时,石小娟重点讲解了整体解释、同类规则(Ejusdem Generis)、针对规则(Contra proferentem)等解释工具,为学员处理涉外合同争议提供了实用的方法论。
第四期:合同履行要点讲解

美国昆鹰律师事务所中国业务主任合伙人刘骁带来“合约的履行、弃权与禁反言”课程。刘骁围绕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动态变化,系统讲解了合同更改、弃权与禁反言三者之间的区别与联系。他从对价原则的经典判例Pinnel's Case(1603)入手,梳理了Foakes v Beer(1882)及Williams v Roffey Bros(1991)等先例对对价原则的发展与突破。重点阐述了承诺性禁反言在Central London Property Trust Ltd v High Trees House Ltd[1947]KB130案中的确立及其衡平法属性。刘骁还进一步比较了承诺性禁反言与陈述性禁反言、共识性禁反言等不同类别的构成要件与适用场景,并结合Rock Advertising Ltd v MWB Business Exchange Centres Ltd[2018]UKSC24等最新判例,分析了禁反言原则与“禁止口头修改条款”(NOM)之间的相互作用,帮助与会人员理解在合同履行中如何有效管理权利、避免无意中丧失法律救济。
本次系列课程由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专家委员会委员、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名誉主席杨良宜先生精心设计,且首次由津冀两地机构协同举办。课程精准对接涉外法律实务需求,为津冀两地仲裁法律人才提供了难得的学习与交流机会,有效提升了他们的专业能力。
津公网安备12010402002066
市司法局
搜索
关注微信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