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实施细则》已经第八届天津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0年12月24日开始遵照执行。
天津市律师协会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天津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工作,严格律师准入制度,为律师行业输送合格人才,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及《天津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天津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管理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未申请律师执业而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律师事务所进行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一年实习期满后,应当根据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参加天津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考核。
第三条 律师协会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合规、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以及完成实习项目的情况、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的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第四条 律师协会负责统一组织实施本市行政区域的实习考核工作,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监督。
第五条 律师协会培训与继续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培训委”)负责实习考核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二章 考核程序与考核内容
第六条 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应当按照书面审查、面试考核和公示三个步骤依次进行。
律师协会还可以采取实地考察、与实习指导律师访谈等方式,对实习人员的实习场所、实务训练档案等进行抽查了解,检查实习人员的实习情况。
第七条 实习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实习考核应当暂停,待调查、处理结果作出后再决定是否继续进行考核。
第八条 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包括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和实习表现四个方面。
第九条 对实习人员政治素质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情况;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情况;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相关知识掌握情况;
(四)中国现行律师制度相关知识掌握情况;
(五)律师职业观、价值观;
(六)社会责任感。
第十条 对实习人员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是否符合《管理规则实施细则》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
(二)律师职业道德相关规定掌握程度;
(三)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相关知识掌握程度;
(四)诚信意识和敬业精神。
第十一条 对实习人员执业素养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专业知识掌握程度;
(二)律师工作基本程序和基本技能掌握程度;
(三)逻辑思维和分析判断能力;
(四)语言文字表达和沟通协调能力;
(五)仪表仪态、心理素质和文化素养。
第十二条 对实习人员实习期间表现情况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集中培训参加情况;
(二)实务训练活动参加情况;
(三)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遵守情况;
(四)提交的各项考核材料的真实性;
(五)实习期间是否存在违反执业纪律的情况。
第三章 书面审查
第十三条 实习人员应当在实习期满之日起九十日内,通过律师协会官网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向律师协会提出考核申请。
实习人员因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当期实习考核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延期考核申请,经律师协会批准后可以在延期时间届满前申请考核。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自实习人员实习期满之日起计算。
实习人员未按照前两款的规定提出考核申请及延期考核申请,或者在律师协会批准的延期时间届满时仍未提出考核申请的,不得再就当期实习申请考核;拟申请律师执业的,应当重新进行为期一年的实习。
实习人员面试考核未通过,由律师协会做出延长实习期的决定。延长实习期结束后,实习人员应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再次提交考核申请。
第十四条 实习人员提出考核申请时,应当向律师协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二)实习人员个人或所在律所缴纳的社保证明;
(三)《实习总结》;
(四)《实习鉴定》;
(五)《集中培训结业证》;
(六)《实务训练材料目录》;
(七)《实习考核申请表》;
(八)律师协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具体要求以律师协会网站的通知为准。
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律师协会可调整申请实习人员考核提交的材料。
本条要求的纸质材料均由实习人员于面试考核现场递交,其中第(六)款对应的十份案卷材料应包括两部分:一、实务训练项目形成的实习工作资料,包括工作文书、实习活动记录、实务训练心得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二、整理完善的案卷归档材料。
第十五条 实习考核申请网上审核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
因同一时期申请考核的人员过多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律师协会可以推迟考核,但推迟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十六条 律师协会收到实习人员网上提交的实习考核材料后进行审查,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考核材料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的,应当在规定的考核期限内安排实习人员进行面试考核;
(二)考核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的,应当及时要求实习人员予以补正。实习人员按照要求补正的,安排实习人员进行面试考核;
(三)考核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实习人员、律师事务所拒绝说明或补正或者经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对该实习人员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见,并依据《管理规则实施细则》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四章 面试考核
第十七条 律师协会培训委负责组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官团”,入选考官团的执业律师应当具有八年以上执业经验,品行良好,公道正派,未因执业行为受到过任何行政处罚和行业纪律处分。
每期实习面试考核由培训委从考官团中随机组成面试考核小组,具体实施实习人员面试考核工作。面试考核小组由三名执业律师组成,应当不仅兼顾不同的专业领域,同时兼顾诉讼律师与非诉讼律师。考核小组设一名主考官,二名考官。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面试考核小组成员应予以回避:
(一)是参加当期面试考核实习人员的近亲属的;
(二)是参加当期面试考核实习人员的实习指导律师或者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的;
(三)与参加当期面试考核实习人员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面试考核公平、公正进行的。
第十九条 律师协会将在实施面试考核七日前,通过律师协会网站发布面试考核通知。
实习人员因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面试考核,可以向律师协会提前一个工作日以上递交“请假说明”(须律师事务所加盖公章)。并自实习人员实习期满之日起一年内重新提交考核材料。
第二十条 面试考核采取笔试、互动问答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每名实习人员的面试考核时间一般不少于10分钟。
第二十一条 对实习人员进行面试考核,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至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其进行综合测评,确定其是否具备律师执业基本素质。
面试考核中,各项考核内容占总分值的权重分别为:
(一)实习人员政治素质,占面试考核总分值的25%;
(二)实习人员道德品行,占面试考核总分值的25%;
(三)实习人员执业素养,占面试考核总分值的25%;
(四)实习人员实习表现,占面试考核总分值的25%。
第二十二条 面试考核采用评分法,总分值为100分,实习人员得分为60分以上,且按照本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所列四项考核内容每项得分均不低于该项分值60%的,评定为面试考核合格,但实习人员未通过本细则第九条第(一)、(二)项、第十条第(一)、(二)项;第十二条第(三)、(四)、(五)项考核的,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并依据《管理规则实施细则》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实习人员面试考核当天出现以下情况的,即认定其面试考核不合格:
(一) 实习人员不请假并无故不到场参加考核的;
(二) 实习人员未完整携带本细则第十四条中要求的纸质材料。
第二十三条 面试考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实习人员进行实习总结汇报,介绍个人基本情况、主要实习情况及实习期间协助指导律师办理案件的类型和心得体会等;
(二)面试考核小组以实习人员提交的实习考核材料为基础,结合规定的考核要求进行提问,实习人员针对提问进行回答;
(三)面试考核小组根据实习人员的回答情况,按照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分,经集体评议后确定其面试考核成绩,并签字确认。
面试考核过程应当全程录音或者录像,录音录像资料应当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二十四条 面试考核小组在提问及点评实习人员的回答时,应当注意引导实习人员端正执业目的,养成良好的执业素养,增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意识,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第五章 考核结果
第二十五条 对经书面审查、面试考核合格的实习人员,律师协会应当在面试考核结束次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发布考核结果公示,公示期为五日,接到有问题的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于收到举报后三十日内作出调查结论。
第二十六条 经考核,实习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律师协会为其出具考核合格意见:
(一)完成集中培训项目并取得《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二)完成实务训练项目并被实习指导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考评、鉴定合格;
(三)经书面审查、面试考核、公示三项考核程序确认合格;
(四)已基本具备从事律师工作所需的执业素养、职业道德和执业技能;
(五)实习期间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实习纪律,没有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对考核合格的实习人员,律师协会应当在公示期满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出具考核合格意见。
第二十八条 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的实习人员,应当自实习期满之日起一年内,依照规定程序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律师执业。逾期未申请律师执业的,区别下列情形予以处理:
(一)超过一年但未满三年申请律师执业的,应当由律师协会重新对其进行考核;
(二)超过三年申请律师执业的,原实习考核合格意见失效,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为期一年的实习。
第二十九条 经考核,实习人员不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条件的,律师协会应当在面试考核结束次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对其出具考核不合格的决定,并做出给予重新申请考核、延长实习期三个月、六个月或者一年的决定,同时在实习证上进行相应标注。考核不合格的实习人员应当按照延长期限补足或者完成相关实习项目后,九十日内重新提交实习考核申请。
第三十条 实习人员对律师协会作出的考核不合格意见及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复核申请(须律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律师协会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律师协会组建复核小组,采取书面审查实习考核材料和复播面试录音录像资料的办法,必要时可以对实习人员重新进行面试考核。重新进行面试考核时,可以要求该实习人员的实习指导律师或者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到场旁听。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参加考核的实习人员应当遵守考核纪律,不得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考核合格意见。
实习指导律师和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培训委和面试考核小组成员、律师协会工作人员及其他实习考核工作参与人员,应当严格履行工作职责,保证实习考核过程与考核结果客观、公平、公正,不得徇私舞弊或者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妨碍实习考核工作顺利进行。对考核工作中接触到的案件材料等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三十二条 实习人员凭不实、虚假的考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或者采取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律师协会考核的,应当按照《管理规则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实习指导律师或者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在实习考核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协会将给予训诫、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该律师停止实习指导工作一年或者二年的处分,给予律师事务所二年内禁止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处分:
(一)挂名担任指导老师,不履行或者懈怠履行实习指导、管理职责,致使该律师事务所同一名实习人员多次无法通过考核或者多名实习人员无法通过考核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为实习人员出具《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的;
(三)为实习人员出具不实、虚假的《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的;
(四)帮助实习人员通过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考核合格意见的;
(五)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妨碍实习考核工作顺利进行的。
第三十四条 培训委及面试考核小组中的执业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协会应当停止其在培训委或者面试考核小组的工作,并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的处分;认为其违规行为需由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提请司法行政机关调查处理:
(一)不履行或者懈怠履行实习考核工作职责的;
(二)有接受实习人员财物、吃请、贿赂等行为的;
(三)在实习考核中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四)有违反实习考核保密规定行为的;
(五)有其他影响实习考核公平公正进行的不正当行为的。
律师协会工作人员及其他实习考核工作参与人,在实习考核工作中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律师协会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者建议司法行政机关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在天津申请律师执业的实习考核工作,依据本实施细则执行;司法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律师协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并于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律师协会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相抵触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律师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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