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 实 习 提 交 材 料

为了进一步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以下简称 “实习人员”)在本市申请实习登记制度,实习人员、实习律所和指导律师应阅读了解《天津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实施细则》《天津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规程实施细则》。律师事务所应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指定的实务训练指南为实习人员安排实习工作,以便实习人员在实习期满后能顺利通过考核。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必须参加集中培训,集中培训结业证仅在本次实习过程中有效。具体要求请点击“申请集中培训”进行了解。

实习人员应当通过同意接受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律协申请实习登记,实习人员应当对申请实习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承担责任;接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对实习人员提交的上述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形式审查。具体工作如下:

一、实习申请步骤

第一步:拟申请实习的人员须通过天津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市律协)官网首页,点击会员平台登录按钮进入系统注册登录(点此查看《平台使用手册》)。

第二步:进入系统后,点击 “首页”最下方的“实习申请”快捷入口,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提交的附件材料须为原件(扫描为PDF格式上传)

二、实习材料审核

按照实习人员提交材料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审核,审核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

在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发放后,由于申请实习人员较多,如未超出规定审核期限,请申请实习人员耐心等待

三、实习证领取

实习人员在收到手机短信提醒后,须登录系统打印受理回执,再至市律协实习人员管理部领取实习证。

 

四、实习人员应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一)《实习申请表》

1.申请实习人员网上填写的相关信息,将在所有附件上传并审核通过后,自动生成《实习申请表》。实习人员在下载、打印后,须本人签名、律师事务所填写意见(是否同意)并加盖律所公章上传系统

2.表中所列各项应如实填写。个人简历包括学习经历和工作经历,起止时间为高中起至今,日期要连续,不能有间断,无工作期间为待业。

3.档案存放地为存档证明上的公章名称。

4. 学历证书编号:按考生获最后学历的学历证书编号,即毕业证书中的“学校编号”或“证书编号”填写。取得国外大学文凭的考生请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认证报告,填报时按留学生认证报告编号如实填写。

  5.现居住地、户籍所在地和户籍地派出所须按省、市、县(区)、街道顺序填写完整。

(二)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律师资格证书)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仅须提交副本的第一页(身份证号、资格证号)。

(三)身份证

1.非本市户籍人员应同时提交本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有效期内的居住证或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凭证(时效六个月)。

2.身份证地址不在天津,而户口落在天津,递交户口页。

3.申请人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应当提交经内地认可的香港、澳门公证人公证的身份证明和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申请人为台湾居民的,应当提交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身份证明和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四)人事档案存放证明

由本人所在地具有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资质的存档服务机构出具并加盖公章(非电子章)证明时效为30日。存档证明中除注明存档人基本情况、存档时间、存档编号,还需体现存档性质:

1.专职实习人员:必须是个人存档性质。

2.兼职的实习人员:由所在院校为其提供相关存档证明并加盖公章。

3.退休人员由当前存档机构开具即可。

4.自主择业或退休军人由相关存档部门开具证明即可。

(五)《实习协议》(附件1

律师事务所与实习人员应签订《实习协议》,除实习证号以外,不得有空项。以下几项须有明确约定的内容:

1.申请实习人员姓名、住址和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2.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和负责人;

3.实习指导律师的姓名、律师执业证号、执业年限;

4. 申请实习人员和律师事务所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5. 律师事务所与实习人员约定的实习期间劳动报酬或者生活补助;劳动报酬或者生活补助标准不得低于天津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不得变相转嫁由实习人员承担,不得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实习协议》自市律协准予实习登记之日起生效。

(六)符合申请实习条件且能参加全部实习活动的书面承诺(附件2)。

(七)六个月内一寸免冠蓝底照片(JPG格式)。

(八)同意接收申请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符合条件(无不得接收实习人员情形)并能履行职责的书面承诺附件3,及其为实习人员制定并签署的实务训练计划(实务训练计划应参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务训练指南(试行)》自行制定,由主任签字并加盖律所公章)

(九)指导律师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条件并能履行职责的书面承诺(附件4)。 

(十)申请实习人员为中国共产党党员的,提交组织关系转接证明。

(十一)申请兼职实习人员除提交上述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书面承诺(附件5)及单位同意其实习的证明材料原件(附件6),须加盖学校人事处或学校公章。

(十二)退休人员申请实习的,应按前款规定提交材料(除社保证明外),同时还应当提交退休证或单位出具的退休证明文件原件。


(十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人员(公职)除提交上述规定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原任职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内容参照附件7自行制定;

      (2)遵守从业限制承诺书(附件8);

      (3)退休人员还需提交其行政、工资关系已转出的证明材料。


(十四)申请人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应当提交经内地认可的香港、澳门公证人公证的身份证明和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申请人为台湾居民的,应当提交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身份证明和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注:不得擅自改动附件中的内容及格式。除签字项外,须电子版填写后打印

以上内容最终解释权归天津市律协所有。

 

 

       

        附件1:实习协议.doc

       附件2:实习人员承诺书.doc

       附件3:律所承诺书.doc

        附件4:指导律师承诺书.doc

        附件5:兼职人员承诺.doc

        附件6:学校兼职证明.doc

        附件7:离任人员情况说明.doc

        附件8:遵守从业限制承诺书.doc

        

 


实习人员申请变更、注销

《天津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实习人员实习期间原则上不得转所。但出现以下情形的,实习人员已进行实习有效:

(一)实习人员所在律师事务所发生终止、合并、分立等变更事项的;

(二)随指导律师转所的;

(三)指导律师注销、离职等原因,且律师事务所无其他符合规定的指导律师的

(四)因律师事务所不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条件和发生本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的情形而被中断实习的。

市律协同意实习人员转所实习的,应当为其办理实习变更登记。实习人员可以在六十日内向市律协申请转到另一家律师事务所实习,已进行的实习有效。原律师事务所应当将转所人员的实习情况记录及评估意见移交新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因不符合以上情形进行转所的,应当注销其原实习登记,交回实习证,并重新办理实习人员登记手续。

实习人员因个人原因注销实习的,六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

 

实习变更或注销提交材料(原件)分以下几种情形: 

(一)变更实习律师事务所

1. 登录会员系统进行申请,打印申请表(填写、签字、盖律所公章);

2.原律师事务所与实习人员的解除《实习协议》证明(见附件一);

3.原律师事务所对实习人员已经进行的实习活动出具《实习总结》、《实习鉴定》,考核如需延用原律所案卷,还需提交《实务训练材料目录》(

以上材料具体填写要求及模板下载详见“申请面试考核”,需根据个人在原律所实习的实际情况尽可能填写详实,一式两份,一份提交律师协会,一份由个人保留至面核时再次提交。);

4.实习人员与新实习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

5.新的实习申请表见附件二

6.新实习的律师事务所承诺书及实务训练计划(实务训练计划应参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务训练指南(试行)》自行制定);

7.新的实习指导律师承诺书;

8. 实习证;

9.实习人员如是党员,还应提交党组织关系转接证明。

(二)变更指导律师

实习人员因指导老师或个人原因在本所需更换指导老师,登录会员系统进行申请。打印申请表和新的实习指导律师承诺书及实务训练计划(填写、签字、盖律所公章)。

(三)注销实习

实习人员因个人原因、违反相关规定需要注销的或律师协会发现其他需要注销的情形

1.网上申请后生成的申请表;

2.解除《实习协议》证明(见附件一);

3.实习证。

        

        附件一:解除《实习协议》证明.doc

        

      附件二:实习申请表.doc


  

根据全国律协《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和天津市律协《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在实习期内必须参加集中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

  自2020年6月16日起,集中培训由培训机构组织实施,培训费1000元/人(含教材)。

  集中培训相关通知发布:实习人员关注“洪艺教育”公众号,了解各期集中培训通知及培训相关须知。

  集中培训的组织原则:取消常态化报名,自2022年8月起,根据实习证号后四位数字的顺序(从小到大)组织集中培训。每期集中培训由培训机构发布通知,公布本期参加培训的人员名单,名单中的实习人员根据通知内容进行缴费培训。

  集中培训的组织时间:未有特殊变故,每年二季度、三季度、四季度将各组织一期集中培训,具体时间以“洪艺教育”公众号上的通知为准。

  特别提醒:集中培训结业证仅在本次实习过程中有效。实习过程中没有参加集中培训的,本次实习无效。








申请面试考核提交材料

《天津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实习人员应当自实习期满之日起一年内,通过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市律协提出面试考核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经审核通过后,按照市律协的统一安排组织面试考核。

实习人员无正当理由未按时提出考核申请的,不得再就当期实习申请考核。拟申请律师执业的,应当重新进行为期一年的实习。

实习人员应该在实习期满后一年内通过实习考核,期间至多申请三次考核。

实习人员应当按照《天津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实施细则》的规定准备申请面试考核材料。

 

面试考核规程中与现行实习管理规则相抵触的,以现行实习管理规则为准。请实习人员准备面核材料前仔细阅读相关规定。

 

一、实习人员申请面试考核应在网上申请面试考核,具体申请方式如下

第一步:拟申请实习的人员须通过天津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市律协)官网首页,点击会员平台登录按钮进入系统注册登录(点此查看《平台使用手册》)。

第二步:进入系统后,点击 “首页”最上方的“实习考核”快捷入口,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

二、网上需提交以下材料PDF格式的原件(彩色)扫描件,每项内容需按顺序扫描成一个文件

不得擅自改动附件中的内容及格式,除签字及要求的手写项目外,须电子版填写后打印。

(一)实习证

包含证号页及本人页。

(二)社保证明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证明(个人)

1.2023年2月1日前,由所在律所或实习人员个人缴纳的最近1个月的社保缴费证明;

2.2023年2月1日起,由所在律所或实习人员个人于实习期满前连续缴纳至少3个月的社保缴费证明

3.退休人员上传退休证扫描件。

(三)实习总结(附件1)

1.封面须加盖律所公章;

2.指导律师点评及签字、实习人员个人承诺签字等须本人亲笔书写,其余项须电子版填写;

3.如实习期间在本所更换指导律师,由现指导律师签字即可;

4.如实习期间发生实习律所变更(注销后重新申请实习的除外),需提交原、现两份实习总结。

(四)实习鉴定书(附件2)

除签字外,其余内容须电子版填写,打印、盖章后扫描上传,其中实习人员个人总结部分不少于3000字。

如实习期间发生实习律所变更(注销后重新申请实习的除外),需提交原、现两份实习鉴定书。

  (五)集中培训结业证

    2020年4月1日后申请实习的人员无需网上提交,需于面试考核当天携带下载打印的文件参加面试。

(六)实务训练材料目录(附件3)

按照面试考核提交案卷的数量填写,案卷的具体要求如下:

1.2023年1月1日前,实习人员申请面试考核,既可以按照以前的规定提交“十份案卷材料,包括十本归档原卷及对应的工作资料”,也可以提交“五本符合《天津市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立卷归档管理办法》要求的结案归档案卷,及对应的工作资料”。

2.2023年1月1日起,实习人员申请面试考核仅提交“五本符合《天津市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立卷归档管理办法》要求的结案归档案卷,及对应的工作资料”。

3.如实习期间发生实习律所变更(注销后重新申请实习的除外),且需延用原律所案卷,需提交原、现两份实务训练材料目录

(七)实习考核申请表

申请实习考核人员网上填写相关信息后,自动生成《实习考核申请表》。实习人员在下载、打印后,在其中的承诺书上本人签字、律师事务所填写并加盖律所公章后,扫描上传。

(八)其他证明材料

    2023年1月1日前提交的案卷中,若有非指导律师代理案件的,须出具指导律师知情证明,并明确体现以下内容:

    1、非指导律师姓名及执业证号(执业需满五年,以提交案卷的委托合同签订日期为限);

    2、需承诺非指导律师名下的实习人员人数与提交材料的实习人员相加未超过两名;

    3、指导律师与涉及的非指导律师均需签字并加盖律所公章。

三、面试考核现场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上提交材料的纸质原件(包括下载打印的集中培训结业证);

(二)申请实习时提交的“实务训练计划”;

(三)第六项实务训练材料目录对应的案卷材料,包括以下两部分:

1.实习人员总结在提交案卷的案件中,进行的哪些实务训练项目并形成实习工作资料:实习活动记录,具体工作内容以附件形式现场提交(包括撰写的文书、检索的内容、接待笔录等,原件需入卷的复印件即可)、实务训练心得以及指导律师的手写点评(附件4)

2.律所按照《天津市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立卷归档管理办法》建立的归档原卷


面试考核时未带齐以上材料即为考核不合格。

 

网上提交材料审核通过后二十个工作日内,按照审核通过的先后顺序组织安排面试考核。如有申请面试考核人员过多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可以推迟考核,推迟时间不超过三十天。

 

以上内容最终解释权归天津市律师协会所有。



         

             附件1:实习总结.doc

         附件2:实习鉴定书.doc

        附件3:实务训练材料目录.docx

         附件4:实务训练工作资料.docx


关于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重要通知

 

全市律师事务所、指导律师及申请律师执业人员:

为了进一步规范律师事务所、指导律师和申请律师执业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在实习过程中的行为和职责,保证实习质量。经研究,对实习人员申请面试考核需要提交的材料作出如下变更:

一、社保证明

由原先需提交“由所在律所或实习人员个人缴纳的最近1个月的社保缴费证明”,改为提交:“由所在律所或实习人员个人于实习期满前连续缴纳至少3个月的社保缴费证明”。该证明标题为“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证明(个人)”。

二、案卷材料

将原有规定中,面试考核时需提交“十份案卷材料,包括十本归档原卷及对应的工作资料”,改为提交“五本符合《天津市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立卷归档管理办法》要求的结案归档案卷,及对应的工作资料”。五本案卷必须全部是由指导律师承办的业务,合同签订日期可提前至实习期开始前三个月内。提交考核的案件须于实习期内结案并装订成卷,非诉讼类别中破产、清算等办理周期较长的案件(且仅限此类特殊案件)除外。

上述五本案卷实习人员需全程参与至少三个案件。对于案件类型不做特别限制

常年法律顾问卷宗可作为案卷材料提交,但至多提供一本(一件顾问案卷)。

非诉讼类专项法律服务可以作为案卷提交,但案卷中需包含律师工作底稿及相应附件。

三、其他材料的要求及模板,于律师协会官网-办公服务-实习人员管理-申请面试考核中更新,提交材料需按照最新要求执行。

以上变更中,“案卷材料”的变更是各律所、指导律师及实习人员需要克服的难点,也是本次变更的重点。为了确保本次变更实习人员面核申请材料工作的顺利完成,案卷材料的变更做如下规定:

一、通知发布之日至2022年12月30日,实习人员申请面试考核,既可以按照以前的规定提交“十份案卷材料,包括十本归档原卷及对应的工作资料”,也可以提交“五本符合《天津市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立卷归档管理办法》要求的结案归档案卷,及对应的工作资料”。

二、2023年1月1日起,实习人员申请面试考核仅提交“五本符合《天津市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立卷归档管理办法》要求的结案归档案卷,及对应的工作资料”。

律师事务所应按照《天津市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立卷归档管理办法》对案卷进行归档立卷。实习人员在面试考核过程中提交的卷宗不符合规定的,不予以通过面试考核。

社保证明内容的变更从2023年2月1日起生效。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各律师事务所、指导律师及实习人员应仔细阅读《天津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实施细则》,保证在实习过程中各尽其职,遵守承诺。

 

 

                                 天津市律师协会

                                2022年10月17日

 


新规则实施后实习人员面试考核

相关情况说明

一、2021年5月1日前实习期结束未满90天且未参加过面试考核的实习人员,适用现行《天津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二、2021年5月1日前实习期满且已参加过面试考核的实习人员,分别以下几种情况处理

1、未按修改前的规则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材料的,超过期限不再接收材料,按重新申请实习处理

2、实习期满后不足一年,且参加面试考核不足三次,未给予延长实习期决定的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后一年内最多参加三次面试考核;

3、实习期满后不足一年,且已参加过三次面试考核,未给予延长实习期决定的实习人员,在新规则发布后60天内提交最后一次面试考核申请。超过期限不予安排当期实习申请考核,如继续申请律师执业的,应当重新完成为期一年的实习后,按照修改后的规则申请实习考核

4、实习期满后不足一年,且参加面试考核不足三次,并给予延长实习期决定的实习人员:需在延期期满后一年内再次提交面试考核申请,与延期前参加的考核次数之和不得超过三次;

5、实习期满后已达一年,且已参加过三次面试考核,未给予延长实习期决定的实习人员,在新规则发布后60天内提交最后一次面试考核申请。超过期限不予安排当期实习申请考核,如继续申请律师执业的,应当重新完成为期一年的实习后,按照修改后的规则申请实习考核

6、实习期满后已达一年,且已参加过三次面试考核,并给予延长实习期决定的实习人员:应在延期期满后60天内提交最后一次面试考核申请。超过期限后,不得再就当期实习申请考核。如继续申请律师执业的,应当重新完成为期一年的实习后,按照修改后的规则申请实习考核

 


 

天津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

实习管理规则实施细则

 

2020年12月13日第八届天津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2021年4月24日第八届天津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天津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保障实习顺利有序进行,天津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市律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天津市律师协会章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律发通(2021)3号]等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为申请律师执业需要参加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其实习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市律协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根据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重要组成部分的定位,按照“政治坚定、精通法律、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培养目标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组织管理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指导律师事务所负责做好实习人员的教育、训练和管理工作,严格实施实习考核标准和考核程序,确保实习质量。

市律协对实习活动的管理,接受天津市司法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实习人员的实习期为一年,自《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签发之日起计算。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参加市律协组织的集中培训和律师事务所安排的实务训练,遵守实习管理规定,实习期满接受市律协的面试考核。 

拟申请专职律师执业的实习人员为中国共产党党员的,实习期间应当转接组织关系。

实习人员管理工作由市律协培训与继续教育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实习登记

第五条  申请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尊崇宪法;

(二)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三)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律师资格证书;

(四)品行良好,无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市律协认为需要具备的其他相关条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的“品行良好”条件: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

(四)因违犯党纪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

(五)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六)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行业主管机关或者行业协会撤销其他职业资格或者吊销其他执业证书的;

(七)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八)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

(九)受到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处分期限未满的;

(十)有其他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行为的。

前款所列第(三)、(四)、(六)、(七)、(十)项情形发生在申请实习人员十八周岁以前或者发生在申请实习登记三年以前,且申请实习人员确已改正的,应当提交书面承诺及相关证明材料,经市律协审核同意,可以准予实习登记。

申请实习人员在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之前,不得准予实习登记。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后,可以按本条第二款规定提交书面承诺,经市律协品行审核同意,准予实习登记。

第七条  实习人员仅限在本市注册的律师事务所进行实习,不允许跨地域、跨所进行实习。

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接收实习人员实习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尊崇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律师行业规范;

(二)设立满一年;

(三)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营状况良好的;

(四)能为实习人员提供固定办公场所和必要办公条件的;

(五)能为实习人员提供完备的实习指导计划和实务训练的;

(六)按照规定接受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且考核结果合格。

属本市律师事务所在本市设立分所或与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合伙联营,不受设立满一年规定的限制。

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收实习人员实习:

(一)无符合规定条件的实习指导律师的;

(二)受到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或者训诫、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行业处分,自被处罚或者处分之日起未满一年的;

(三)受到停业整顿行政处罚或者市律协中止会员权利的行业处分,处罚、处分期限未满或者期限届满后未满三年的;

(四)受到禁止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处分,处分期限未满的;

(五)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因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被问责后未满一年的;

(六)发生《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终止事由的;

(七)未履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管理职责的;

(八)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相关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

第十条  实习指导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尊崇宪法,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者职责使命;

(二)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具备最近五年连续执业经历的专职律师;

(三)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质,严格遵守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作风严谨、勤勉敬业、品行端正、责任心强;

(四)按照规定参加当年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并且最近连续三年考核结果为“称职”等次;

(五)五年内未受过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或者市律协的行业处分,且执业过程中未受到过停止执业的行政处罚或者市律协中止会员权利的行业处分;党员律师五年内未受到过党纪处分;

(六)五年内未受到过禁止指导实习人员实习的处分;

(七)未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相关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

一名实习指导律师同时指导的实习人员不得超过二名司法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实习人员通过面试考核后,指导律师的指导工作即告终止。

第十一条  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实习人员签订《实习协议》,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申请实习人员姓名;

(二)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

(三)实习指导律师的姓名、律师执业证号、执业年限;

(四)拟安排实习的起止日期;

(五)申请实习人员和律师事务所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六)律师事务所与实习人员约定的实习期间劳动报酬或者生活补助;劳动报酬或者生活补助标准不得低于天津当年最低工资标准,不得变相转嫁由实习人员承担,不得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实习协议》自市律协准予实习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  拟申请实习人员应当按照市律协公布的程序和要求申请实习, 提交下列材料:

(一)《实习申请表》;

(二)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律师资格证书);

(三)身份证,非本市户籍人员应同时提交本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有效期内的居住证或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凭证。身份证地址不在天津,而户口落在天津,递交户口页;

(四)由本人所在地具有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资质的存档服务机构出具人事档案存放证明(证明时效为30日)。存档证明中除注明存档人基本情况外,还必须注明存档时间、存档编号、存档性质为个人存档。兼职的实习人员由所在院校为其提供相关存档证明并加盖公章。退休人员由当前存档机构开具即可;

(五)申请实习人员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

(六)符合申请实习条件(无不良品行)且能参加全部实习活动的书面承诺;

(七)六个月内一寸免冠蓝底照片;

(八)同意接收申请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条件(无不得接收实习人员情形)并能履行职责的书面承诺,及其为实习人员制定并签署的实务训练计划

(九)指导律师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条件并能履行职责的书面承诺;

(十)申请实习人员为中国共产党党员的,提交组织关系转接证明;

(十一)申请兼职实习人员除提交上述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书面承诺及单位同意其实习的证明材料原件(加盖学校人事处或学校公章);

(十二)退休人员申请实习的,应按前款规定提交材料(除社保证明外),同时还应当提交退休证或单位出具的退休证明文件原件;

(十三)申请人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应当提交经内地认可的香港、澳门公证人公证的身份证明和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申请人为台湾居民的,应当提交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身份证明和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十四)市律协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实习人员对提交的上述材料真实性承担责任;接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对实习人员提交的上述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形式审查。

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市律协可调整申请实习人员提交的材料。具体要求以市律协网站的通知为准。

第十三条  市律协自收到实习人员递交的上述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核,并依具体情形作如下处理:

(一)材料不齐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实习人员应补齐的材料内容。补充材料期间,审核时限中止,该人员申请实习时间按补充材料递交时间重新计算;

(二)符合申请条件的,准予实习登记,实习证发放通知于审核期限内以短信形式告知,实习人员应根据短信内容准备相应材料进行实习证领取。实习人员名单在次月第一周公示,以供社会监督。公示期内,对公示人员提出异议的,自收到异议材料和证据材料起二十日内出具审核结果,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准予实习登记,并将结果及理由以书面方式告知申请实习人员及实习律师事务所。对不准予实习登记决定有异议的,申请实习人员应当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律协书面申请复核,逾期不予受理。市律协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四)因律师事务所或者指导律师不符合实施细则规定条件而不准予实习登记的,市律协应当告知申请实习人员另行选择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指导律师;

(五)申请实习人员因涉嫌违法犯罪被立案查处的,应当暂缓实习登记,待案件查处有结果后再决定是否准予其实习登记。申请实习人员所在律师事务所应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市律协。实习人员申请恢复登记审查的,应提供调查结束或案件审结的证明文件。因前述原因暂缓实习登记的,暂缓期间不计入审查时间。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律协撤销实习登记,收缴实习证,已进行的实习无效:

(一)市律协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申请实习登记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实习登记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实习登记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实习登记的;

(五)有其他不符合实习登记条件情形的。

申请实习人员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实习登记的,应当予以撤销,同时给予其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其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第三章 集中培训

第十五条 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由市律协或其委托的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进行。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一个月。报名及培训方式以市律协网站通知为准。

第十六条  集中培训包括下列内容:

(一)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

(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三)中国共产党党史、国史教育;

(四)律师制度和律师的定位及其职责使命;

(五)律师执业管理规定;

(六)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七)律师实务知识和执业技能。

实习人员应根据自己实习工作情况在实习期内参加完整的集中培训。通过集中培训,实习人员应当熟悉律师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确立良好的律师职业道德观念,自觉遵守律师执业规范,了解律师实务知识。

第十七条  集中培训采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培训大纲和指定的教材。市律协可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增加其他教学材料。

第十八条  市律协可根据培训内容需要,选聘执业律师、专家、学者和司法工作人员担任授课教师。

第十九条  受聘担任授课教师的执业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执业五年以上,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二)在某一领域有突出的业务专长;

(三)品行良好,无不良执业记录;

(四)关心律师行业发展,热心律师教育事业;

(五)具有良好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六)市律协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实习人员在集中培训期间应当遵守市律协及培训机构的有关规定,按规定时间到培训地点参加学习。

第二十一条  集中培训结束时应对参加集中培训的实习人员进行考核。集中培训考核合格的,由市律协颁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考核不合格的,应当再次参加集中培训。

第二十二条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仅在本次实习过程中有效。

第四章 实务训练

第二十三条  实习人员的实务训练,由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负责组织实施。

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实务训练指南指派符合条件的律师指导实习人员进行实务训练,并为实习人员进行实务训练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二十四条  实习指导律师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实习人员进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

(二)指导实习人员学习掌握律师执业管理规定;

(三)指导实习人员学习掌握律师执业业务规则;

(四)指导实习人员进行律师执业基本技能训练;

(五)监督实习人员的实习表现,定期记录并作出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六)在实习结束时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业务素质、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的情况出具考评意见。

第二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对实习活动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制定实习指导计划,健全实习指导律师和实习人员管理制度;

(二)组织实习人员参加律师事务所政治、业务学习和实践活动;

(三)定期或者适时召开会议,通报实习人员的实习情况,研究改进实习工作的措施;

(四)对实习指导律师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严重违背规定职责的,应当停止其指导实习的工作;

(五)对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的表现及实习效果进行监督和考查,并在实习结束时为其出具《实习鉴定书》。

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对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的政治表现进行考查;律师事务所为实习人员出具《实习鉴定书》应当征求律师事务所党组织意见。

第二十六条  实习人员接受实务训练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律师事务所及实习指导律师不得指使或者放任实习人员有下列行为:

(一)独自承办律师业务;

(二)以律师身份在委托代理协议或者法律顾问协议上签字,或对外签发法律文书;

(三)以律师名义在法庭、仲裁庭上发表辩护或者代理意见;

(四)以律师名义印制名片及其他相关资料,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开宣称自己为律师

(五)以律师名义洽谈、承揽律师业务;

(六)不服从律师事务所、指导律师的监督管理;

(七)擅自中断实习活动;

(八)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或者故意损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九)私自收取当事人费用或其他财物; 

(十)其它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

(十一)其他依法应当以律师名义从事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向市律协报告。市律协应当给予该实习人员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实习,收缴实习证,并给予其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一)私自以律师名义从事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所列违规行为的;

(二)不服从律师事务所及实习指导律师监督管理的;

(三)在律所进行虚假实习或挂名实习的;

(四)有其他违反市律协有关实习管理规定的。

第二十八条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被发现不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或者有第六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向市律协报告。经查证属实的,市律协应当责令其停止或者中止实习,收缴实习证,并区别下列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理:

(一)实习人员因不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项,或因有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款第(一)、(二)、(五)项规定情形之一被停止实习的,不得再次申请实习;

(二)实习人员因不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三)、(五)项规定条件而停止实习的,在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之前,不得再次申请实习;

(三)实习人员因有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款第(三)、(四)、(六)、(七)、(十)项规定情形之一被停止实习的,应当给予其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四)实习人员因有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情形而被中止实习的,在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并提交相应书面承诺后可以恢复实习。

实习人员对市律协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作出的停止、中止其实习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律协申请复核。市律协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九条  实习人员应当妥善保管、依规使用《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实习证损毁或者遗失的,应由实习人员在市级报纸刊登声明,实习人员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情况说明,市律协申请补发。

第三十条  实习人员应当在实习指导律师的指导下办理律师业务,接受刑事案件辩护及代理、民事和行政案件代理、非诉事务代理、担任法律顾问、法律咨询以及代书法律文书等技能训练,掌握律师业务基本程序和执业规则。

第三十一条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的实务训练,应达到如下要求:

(一)在实习指导律师指导下参加接待当事人活动;

(二)在实习指导律师指导下参与诉讼、仲裁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工作,并对诉讼、非诉讼一般案件的基本流程,代理思路,证据收集、举证质证,或对非诉讼案件的基本流程、代理方案有初步的掌握;

(三)在实习指导律师指导下进行案卷整理归档工作。

第三十二条  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完成实务训练项目并被实习指导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考评、鉴定合格,且没有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第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签发实习鉴定,并按要求向市律协提交该实习人员的实务训练考核材料。

第三十三条  实习人员因实习指导律师患病、离职或者不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条件等非自身原因中断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在十五日内为实习人员重新安排符合条件的实习指导律师,并将变更后的实习指导律师基本情况报市律协审查,实习人员已进行的实习有效。

第三十四条  实习人员实习期间原则上不得转所。但出现以下情形的,实习人员已进行实习有效:

(一)实习人员所在律师事务所发生终止、合并、分立等变更事项的;

(二)随指导律师转所的;

(三)指导律师注销、离职等原因,且律师事务所无其他符合规定的指导律师的

(四)因律师事务所不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条件和发生本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的情形而被中断实习的。

市律协同意实习人员转所实习的,应当为其办理实习变更登记。实习人员可以在六十日内向市律协申请转到另一家律师事务所实习,已进行的实习有效。原律师事务所应当将转所人员的实习情况记录及评估意见移交新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因不符合以上情形进行转所的,应当注销其原实习登记,交回实习证,并重新办理实习人员登记手续。

实习人员因个人原因注销实习的,六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

第五章 面试考核

第三十五条  实习人员应当自实习期满之日起一年内,通过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市律协提出面试考核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经审核通过后,按照市律协的统一安排组织面试考核。

实习人员无正当理由未按时提出考核申请的,不得再就当期实习申请考核。拟申请律师执业的,应当重新进行为期一年的实习。

实习人员应该在实习期满后一年内通过实习考核,期间至多申请三次考核。

实习人员应当按照《天津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实施细则》的规定准备申请面试考核材料。

第三十六条  市律协应当自收到实习人员合格的考核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按照《天津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实施细则》,对实习人员进行面试考核

因同一时期申请考核的人员过多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市律协可以推迟考核,但推迟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实习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查处的,实习考核应当暂停,待查处结果作出后再决定是否继续进行考核。

第三十七条  实习人员经市律协考核合格的,市律协应当为其出具考核合格意见,在公示后的十日内书面通知被考核的实习人员及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

第三十八条  实习人员考核不合格的,市律协应当对其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见,并区别下列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理:

(一)不符合本规则第五条第(一)项规定或者有本规则第六条第一款第(一)、(二)、(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见,且该实习人员不得再次申请实习;

(二)有本规则第六条一款第(三)、(四)、(六)、(七)、(十)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见,并给予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三)有本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严重违反实习纪律的行为之一的,应当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见,并给予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四)不符合本规则第五条第(五)项规定条件的,应当出具考核不合格意见,实习人员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后可以再次申请实习。

对考核不合格的,市律协应当将考核不合格的意见、理由及处理结果在十五日内书面通知被考核的实习人员及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

实习人员对考核不合格的意见及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律协申请复核。市律协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除本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情形外,实习人员未通过考核的,可以准予其再次进行实习考核。如果实习人员三次考核仍未通过,应重新申请实习登记。

第三十九条  市律协出具的考核合格意见,是实习人员符合申请律师执业条件的有效证明文件。

市律协考核合格的实习人员,考核合格意见有效期为一年。逾期后实习人员申请重新出具考核意见的,区别下列情形予以处理:

(一)超过一年但未满三年的,应当由市律协重新对其进行考核;

(二)超过三年的,原实习考核合格意见失效,实习人员应当重新进行为期一年的实习。

第六章 实习监督

第四十条  实习指导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律协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停止其实习指导或者实习管理工作,并分别给予实习指导律师五年内禁止指导实习人员实习或者律师事务所二年内禁止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处分:

(一)实习指导律师不履行或者懈怠履行实习指导职责的;

(二)律师事务所不履行或者懈怠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指使或者放任实习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或者从事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向实习人员收取费用或者对实习人员设定创收考核指标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为实习人员出具《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的;

(六)为实习人员出具不实、虚假的《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七)有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八)、(九)项,出具虚假书面承诺的;

(八)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

(九)接受实习人员在律所进行虚假挂名实习行为的;

(十)有其他违反实习管理规定或违反社会公德,严重损害律师职业形象行为的。

实习指导律师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查证属实后五日内停止其实习指导工作,为实习人员重新安排符合条件的实习指导律师,并将有关情况向市律协报告。律师事务所怠于处理的,市律协可以对实习指导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一并给予处分

实习指导律师、律师事务所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行为同时属于《天津市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规定的违规情形的,市律协除根据本实施细则给予处分外,可以依据该处分规则的规定另行给予行业处分

律师事务所和实习指导律师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期间,已在该所进行实习的人员应转到其他律所或其他指导律师名下继续进行实习。

第四十一条  实习人员凭不实、虚假的《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或者采取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市律协考核的,由市律协撤销对该实习人员出具的考核合格意见,该实习人员已进行的实习无效,并视情节给予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前款规定情形的处理发生在实习人员已获准律师执业之后的,市律协应当同时将处理决定通报天津市司法局。

第四十二条  实习人员存在违反《律师法》第四十七条、四十八条、四十九条之禁止行为的,应当终止其实习。已经考核合格的,应当撤销考核意见。

前款规定情形的处理发生在实习人员已获准律师执业之后的,市律协同时将处理决定通报天津市司法局。

第四十三条  市律协及其工作人员在实习组织、管理、考核工作中有违反本规则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应当追究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  市律协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本地区上一年度开展实习管理工作的情况书面报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并抄报天津市司法局。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在本市申请律师执业的实习组织管理工作,依据本实施细则执行;司法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中二十日(含二十日)以内期限的规定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四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二零二一年五月一日起施行。此前市律协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相抵触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四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律协理事会负责解释。

                             

 

 


《天津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实施细则》已经第八届天津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0年1224日开始遵照执行。

 

天津市律师协会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天津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工作,严格律师准入制度,为律师行业输送合格人才,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及《天津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天津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管理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未申请律师执业而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律师事务所进行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一年实习期满后,应当根据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参加天津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考核。

第三条  律师协会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合规、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以及完成实习项目的情况、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的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第四条  律师协会负责统一组织实施本市行政区域的实习考核工作,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监督。

第五条  律师协会培训与继续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培训委”)负责实习考核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二章 考核程序与考核内容

第六条  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应当按照书面审查、面试考核和公示三个步骤依次进行。

律师协会还可以采取实地考察、与实习指导律师访谈等方式,对实习人员的实习场所、实务训练档案等进行抽查了解,检查实习人员的实习情况。

第七条  实习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实习考核应当暂停,待调查、处理结果作出后再决定是否继续进行考核。

第八条  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包括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和实习表现四个方面。

第九条  对实习人员政治素质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情况;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情况;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相关知识掌握情况;

(四)中国现行律师制度相关知识掌握情况;

(五)律师职业观、价值观;

(六)社会责任感。

第十条  对实习人员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是否符合《管理规则实施细则》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

(二)律师职业道德相关规定掌握程度

(三)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相关知识掌握程度;

(四)诚信意识和敬业精神。

第十一条  对实习人员执业素养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专业知识掌握程度;

(二)律师工作基本程序和基本技能掌握程度;

(三)逻辑思维和分析判断能力;

(四)语言文字表达和沟通协调能力;

(五)仪表仪态、心理素质和文化素养。

第十二条  对实习人员实习期间表现情况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集中培训参加情况;

(二)实务训练活动参加情况; 

(三)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遵守情况

(四)提交的各项考核材料的真实性;

(五)实习期间是否存在违反执业纪律的情况。

第三章 书面审查

第十三条  实习人员应当在实习期满之日起九十日内,通过律师协会官网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向律师协会提出考核申请。

实习人员因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当期实习考核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延期考核申请,经律师协会批准后可以在延期时间届满前申请考核。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自实习人员实习期满之日起计算。

实习人员未按照前两款的规定提出考核申请及延期考核申请,或者在律师协会批准的延期时间届满时仍未提出考核申请的,不得再就当期实习申请考核;拟申请律师执业的,应当重新进行为期一年的实习。

实习人员面试考核未通过,由律师协会做出延长实习期的决定。延长实习期结束后,实习人员应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再次提交考核申请。

第十四条  实习人员提出考核申请时,应当向律师协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二)实习人员个人或所在律所缴纳的社保证明;

(三)《实习总结》;

(四)《实习鉴定》;

(五)《集中培训结业证》;

(六)《实务训练材料目录》;

(七)《实习考核申请表》;

(八)律师协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具体要求以律师协会网站的通知为准。

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律师协会可调整申请实习人员考核提交的材料。

本条要求的纸质材料均由实习人员于面试考核现场递交,其中第(六)款对应的十份案卷材料应包括两部分:一、实务训练项目形成的实习工作资料,包括工作文书、实习活动记录、实务训练心得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二、整理完善的案卷归档材料。

第十五条  实习考核申请网上审核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

因同一时期申请考核的人员过多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律师协会可以推迟考核,但推迟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十六条  律师协会收到实习人员网上提交的实习考核材料后进行审查,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考核材料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的,应当在规定的考核期限内安排实习人员进行面试考核;

(二)考核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的,应当及时要求实习人员予以补正。实习人员按照要求补正的,安排实习人员进行面试考核;

(三)考核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实习人员、律师事务所拒绝说明或补正或者经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对该实习人员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见,并依据《管理规则实施细则》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四章 面试考核

第十七条  律师协会培训委责组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官团”,入选考官团的执业律师应当具有八年以上执业经验,品行良好,公道正派,未因执业行为受到过任何行政处罚和行业纪律处分。

每期实习面试考核由培训委从考官团中随机组成面试考核小组,具体实施实习人员面试考核工作。面试考核小组由三名执业律师组成,应当不仅兼顾不同的专业领域,同时兼顾诉讼律师与非诉讼律师。考核小组设一名主考官,二名考官。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面试考核小组成员应予以回避:

(一)是参加当期面试考核实习人员的近亲属的;

(二)是参加当期面试考核实习人员的实习指导律师或者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的;

(三)与参加当期面试考核实习人员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面试考核公平、公正进行的。

第十九条  律师协会将在实施面试考核七日前,通过律师协会网站发布面试考核通知。

实习人员因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面试考核,可以向律师协会提前一个工作日以上递交“请假说明”(须律师事务所加盖公章)。并自实习人员实习期满之日起一年内重新提交考核材料。

第二十条  面试考核采取笔试、互动问答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每名实习人员的面试考核时间一般不少于10分钟。

第二十一条  对实习人员进行面试考核,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至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其进行综合测评,确定其是否具备律师执业基本素质。

面试考核中,各项考核内容占总分值的权重分别为:

(一)实习人员政治素质,占面试考核总分值的25%;

(二)实习人员道德品行,占面试考核总分值的25%;

(三)实习人员执业素养,占面试考核总分值的25%;

(四)实习人员实习表现,占面试考核总分值的25%。

第二十二条  面试考核采用评分法,总分值为100分,实习人员得分为60分以上,且按照本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所列四项考核内容每项得分均不低于该项分值60%的,评定为面试考核合格,但实习人员未通过本细则第九条第(一)、(二)项、第十条第(一)、(二)项;第十二条第(三)、(四)、(五)项考核的,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并依据《管理规则实施细则》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实习人员面试考核当天出现以下情况的,即认定其面试考核不合格:

(一) 实习人员不请假并无故不到场参加考核的;

(二) 实习人员未完整携带本细则第十四条中要求的纸质材料。

第二十三条  面试考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实习人员进行实习总结汇报,介绍个人基本情况、主要实习情况及实习期间协助指导律师办理案件的类型和心得体会等;

(二)面试考核小组以实习人员提交的实习考核材料为基础,结合规定的考核要求进行提问,实习人员针对提问进行回答;

(三)面试考核小组根据实习人员的回答情况,按照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分,经集体评议后确定其面试考核成绩,并签字确认。

面试考核过程应当全程录音或者录像,录音录像资料应当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二十四条  面试考核小组在提问及点评实习人员的回答时,应当注意引导实习人员端正执业目的,养成良好的执业素养,增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意识,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第五章 考核结果

第二十五条  对经书面审查、面试考核合格的实习人员,律师协会应当在面试考核结束次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发布考核结果公示,公示期为五日,接到有问题的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于收到举报后三十日内作出调查结论。

第二十六条  经考核,实习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律师协会为其出具考核合格意见:

(一)完成集中培训项目并取得《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二)完成实务训练项目并被实习指导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考评、鉴定合格;

(三)经书面审查、面试考核、公示三项考核程序确认合格;

(四)已基本具备从事律师工作所需的执业素养、职业道德和执业技能;

(五)实习期间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实习纪律,没有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对考核合格的实习人员,律师协会应当在公示期满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出具考核合格意见。

第二十八条  律师协会考核合格的实习人员,应当自实习期满之日起一年内,依照规定程序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律师执业。逾期未申请律师执业的,区别下列情形予以处理:

(一)超过一年但未满三年申请律师执业的,应当由律师协会重新对其进行考核;

(二)超过三年申请律师执业的,原实习考核合格意见失效,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为期一年的实习。

第二十九条  经考核,实习人员不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条件的,律师协会应当在面试考核结束次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对其出具考核不合格的决定,并做出给予重新申请考核、延长实习期三个月、六个月或者一年的决定,同时在实习证上进行相应标注。考核不合格的实习人员应当按照延长期限补足或者完成相关实习项目后,九十日内重新提交实习考核申请。

第三十条  实习人员对律师协会作出的考核不合格意见及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复核申请(须律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律师协会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律师协会组建复核小组,采取书面审查实习考核材料和复播面试录音录像资料的办法,必要时可以对实习人员重新进行面试考核。重新进行面试考核时,可以要求该实习人员的实习指导律师或者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到场旁听。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参加考核的实习人员应当遵守考核纪律,不得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考核合格意见。

实习指导律师和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培训委和面试考核小组成员、律师协会工作人员及其他实习考核工作参与人员,应当严格履行工作职责,保证实习考核过程与考核结果客观、公平、公正,不得徇私舞弊或者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妨碍实习考核工作顺利进行。对考核工作中接触到的案件材料等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三十二条  实习人员凭不实、虚假的考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或者采取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律师协会考核的,应当按照《管理规则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实习指导律师或者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在实习考核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协会将给予训诫、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该律师停止实习指导工作一年或者二年的处分,给予律师事务所二年内禁止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处分:

(一)挂名担任指导老师,不履行或者懈怠履行实习指导、管理职责,致使该律师事务所同一名实习人员多次无法通过考核或者多名实习人员无法通过考核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为实习人员出具《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的;

(三)为实习人员出具不实、虚假的《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的;

(四)帮助实习人员通过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考核合格意见的;

(五)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妨碍实习考核工作顺利进行的。

第三十四条  培训委及面试考核小组中的执业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协会应当停止其在培训委或者面试考核小组的工作,并予训诫、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的处分;认为其违规行为需由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提请司法行政机关调查处理

(一)不履行或者懈怠履行实习考核工作职责的;

(二)有接受实习人员财物、吃请、贿赂等行为的;

(三)在实习考核中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四)有违反实习考核保密规定行为的;

(五)有其他影响实习考核公平公正进行的不正当行为的。

律师协会工作人员及其他实习考核工作参与人,在实习考核工作中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律师协会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者建议司法行政机关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章

第三十五条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在天津申请律师执业的实习考核工作,依据本实施细则执行;司法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实施细则自律师协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并于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律师协会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相抵触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三十七条  实施细则由律师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 : 

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评分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