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实习登记

2020-05-20 08:03 管理员 次阅读

 请 实 习 提 交 材 料

为了进一步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以下简称 “实习人员”)在本市申请实习登记制度,实习人员、实习律所和指导律师应阅读了解《天津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实施细则》《天津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规程实施细则》。律师事务所应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指定的实务训练指南为实习人员安排实习工作,以便实习人员在实习期满后能顺利通过考核。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必须参加集中培训,集中培训结业证仅在本次实习过程中有效。具体要求请点击“申请集中培训”进行了解。

实习人员应当通过同意接受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律协申请实习登记,实习人员应当对申请实习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承担责任;接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对实习人员提交的上述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形式审查。具体工作如下:

一、实习申请步骤

第一步:拟申请实习的人员须通过天津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市律协)官网首页,点击会员平台登录按钮进入系统注册登录(点此查看《平台使用手册》)。

第二步:进入系统后,点击 “首页”最下方的“实习申请”快捷入口,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提交的附件材料须为原件(扫描为PDF格式上传)

二、实习材料审核

按照实习人员提交材料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审核,审核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

在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发放后,由于申请实习人员较多,如未超出规定审核期限,请申请实习人员耐心等待

三、实习证领取

实习人员在收到手机短信提醒后,须登录系统打印受理回执,再至市律协实习人员管理部领取实习证。

 

四、实习人员应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一)《实习申请表》

1.申请实习人员网上填写的相关信息,将在所有附件上传并审核通过后,自动生成《实习申请表》。实习人员在下载、打印后,须本人签名、律师事务所填写意见(是否同意)并加盖律所公章上传系统

2.表中所列各项应如实填写。个人简历包括学习经历和工作经历,起止时间为高中起至今,日期要连续,不能有间断,无工作期间为待业。

3.档案存放地为存档证明上的公章名称。

4. 学历证书编号:按考生获最后学历的学历证书编号,即毕业证书中的“学校编号”或“证书编号”填写。取得国外大学文凭的考生请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认证报告,填报时按留学生认证报告编号如实填写。

  5.现居住地、户籍所在地和户籍地派出所须按省、市、县(区)、街道顺序填写完整。

(二)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律师资格证书)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仅须提交副本的第一页(身份证号、资格证号)。

(三)身份证

1.非本市户籍人员应同时提交本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有效期内的居住证或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凭证(时效六个月)。

2.身份证地址不在天津,而户口落在天津,递交户口页。

3.申请人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应当提交经内地认可的香港、澳门公证人公证的身份证明和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申请人为台湾居民的,应当提交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身份证明和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四)人事档案存放证明

由本人所在地具有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资质的存档服务机构出具并加盖公章(非电子章)证明时效为30日。存档证明中除注明存档人基本情况、存档时间、存档编号,还需体现存档性质:

1.专职实习人员:必须是个人存档性质。

2.兼职的实习人员:由所在院校为其提供相关存档证明并加盖公章。

3.退休人员由当前存档机构开具即可。

4.自主择业或退休军人由相关存档部门开具证明即可。

(五)《实习协议》(附件1

律师事务所与实习人员应签订《实习协议》,除实习证号以外,不得有空项。以下几项须有明确约定的内容:

1.申请实习人员姓名、住址和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2.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和负责人;

3.实习指导律师的姓名、律师执业证号、执业年限;

4. 申请实习人员和律师事务所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5. 律师事务所与实习人员约定的实习期间劳动报酬或者生活补助;劳动报酬或者生活补助标准不得低于天津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不得变相转嫁由实习人员承担,不得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实习协议》自市律协准予实习登记之日起生效。

(六)符合申请实习条件且能参加全部实习活动的书面承诺(附件2)。

(七)六个月内一寸免冠蓝底照片(JPG格式)。

(八)同意接收申请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符合条件(无不得接收实习人员情形)并能履行职责的书面承诺附件3,及其为实习人员制定并签署的实务训练计划(实务训练计划应参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务训练指南(试行)》自行制定,由主任签字并加盖律所公章)

(九)指导律师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条件并能履行职责的书面承诺(附件4)。 

(十)申请实习人员为中国共产党党员的,提交组织关系转接证明。

(十一)申请兼职实习人员除提交上述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书面承诺(附件5)及单位同意其实习的证明材料原件(附件6),须加盖学校人事处或学校公章。

(十二)退休人员申请实习的,应按前款规定提交材料(除社保证明外),同时还应当提交退休证或单位出具的退休证明文件原件。


(十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人员(公职)除提交上述规定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原任职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内容参照附件7自行制定;

      (2)遵守从业限制承诺书(附件8);

      (3)退休人员还需提交其行政、工资关系已转出的证明材料。


(十四)申请人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应当提交经内地认可的香港、澳门公证人公证的身份证明和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申请人为台湾居民的,应当提交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身份证明和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注:不得擅自改动附件中的内容及格式。除签字项外,须电子版填写后打印

以上内容最终解释权归天津市律协所有。

 

 

       

        附件1:实习协议.doc

       附件2:实习人员承诺书.doc

       附件3:律所承诺书.doc

        附件4:指导律师承诺书.doc

        附件5:兼职人员承诺.doc

        附件6:学校兼职证明.doc

        附件7:离任人员情况说明.doc

        附件8:遵守从业限制承诺书.doc